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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杜雨阳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杜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特字第1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庐山西路158号1幢1层5-8号。代表人:徐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狄专红、童玲艳,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杜雨阳。本院在审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与被申请人杜雨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支行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张  怡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以筱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