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46号原告: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幸福大街A4幢113-114号,组织机构代码59706802-3。法定代表人:陈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卫东,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斌,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1月8日,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左斌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左斌向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3月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4‰。同日,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约将借款10000元发放给左斌,左斌于当日向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借据。至期后,左斌未向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嗣后,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左斌催讨借款无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左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左斌发放了10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左斌理应按合同约定归还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不应借故拖延,现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左斌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左斌向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时,双方虽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4‰,但双方约定的该利率标准显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庐江县永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及其利息(按年利率20%标准自2015年1月8日起计算借款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左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万海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