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名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弘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名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尚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弘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宝名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梦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国琴、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名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钱玲,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尚格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诸多第上海市闸北区南山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唐燕,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弘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法定代表人马丽萍,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宝名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唐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梦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孙晓,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唐燕,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标的:人民币4,247,600元申请执行人上海长宁国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我院作出的(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00元及利息。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调查,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向我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长执字第3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缪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颜世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