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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仲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静与被申请人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静,江苏(同源)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仲保字第4号申请人徐静,女,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张学斌,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慧,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同源)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81号2105-2108室。法定代表人简繁。申请人于2015年4月21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持有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3056股、现金分红2462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同源)进出口公司持有的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33056股、现金分红246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蒋 浩审判员 胡世容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