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反诉人):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今古洲今洲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俊杰。上诉人江门市澳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澳新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80-5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澳新公司提起不侵权的主张时,江门丽宫酒店已经提起侵权之本诉并进入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澳新公司不能再提出确认不侵害涉案专利的反诉,其该项主张可以作为侵权抗辩事由在已经启动的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中提出。其次,澳新公司提出江门丽宫酒店恶意提起本诉给其造成损失,请求江门丽宫酒店在媒体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与本诉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与本诉不具有牵连关系,澳新公司可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对澳新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澳新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上诉人的反诉。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2001)民三他字第4号〕关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153条的规定,澳新公司的反诉申请法院应当受理。(二)江门丽宫酒店在起诉前后,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宣称上诉人生产和销售的“陈皮月饼”侵犯了其专利权,并以此要挟上诉人及代理人,严重干扰和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的反诉正是基于江门丽宫酒店的本诉所启动的维权行为,为节约司法资源,解决双方争议,原审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反诉。(三)江门丽宫酒店利用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措施,窥视上诉人的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致使上诉人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经查,江门丽宫酒店于2014年8月6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澳新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并于2014年8月13日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江中法知民初字第80号。2015年1月27日,原审法院收到澳新公司的答辩兼反诉状,反诉认为澳新公司不构成对江门丽宫酒店涉案专利的侵犯,江门丽宫酒店的本诉属恶意诉讼给其造成损失,反诉请求确认澳新公司不构成侵权,江门丽宫酒店在媒体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澳新公司是在江门丽宫酒店已经提起侵权之诉并进入法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时,才提起确认不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反诉,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提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的条件,其该项主张可以作为侵权抗辩事由在已经启动的法定争议解决程序中审查。澳新公司主张江门丽宫酒店恶意提起诉讼给其造成损失,请求江门丽宫酒店在媒体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因与江门丽宫酒店的诉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构成反诉。原审裁定对澳新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澳新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其反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