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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向阳、李克军等与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阳,李克军,张鸿超,冯君阁,冯香鸽,王云温,程焕琴,范娟,王星华,李万运,李晓苹,宋俊霞,杨景,程媛媛,刘西坤,曹利景,冀显军,张欣锋,吴朝锋,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李向阳,男,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原告李克军,男,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原告张鸿超,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原告冯君阁,女,1973年12月28日生,汉族。原告冯香鸽,女,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原告王云温,男,1953年12月13日生,汉族。原告程焕琴,女,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原告范娟,女,1955年5月17日生,汉族。原告王星华,女,1973年6月9日生,汉族。原告李万运,男,1949年3月29日生,汉族。原告李晓苹,女,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原告宋俊霞,女,1977年10月16日生,汉族。原告杨景,女,1951年3月11日生,汉族。原告程媛媛,女,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原告刘西坤,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原告曹利景,女,1979年1月1日生,汉族。原告冀显军,男,1978年12月16日生,汉族。原告张欣锋,女,1978年7月2日生,汉族。原告吴朝锋,男,1978年8月28日生,汉族。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洪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昭敏,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荥阳市市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法定代表人王亚峰,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地址:登封市市区,营业执照(1-1)。负责人原昊,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阳、李克军、张鸿超、冯君阁、冯香鸽、王云温、程焕琴、范娟、王星华、李万运、李晓苹、宋俊霞、杨景、程媛媛、刘西坤、曹利景、冀显军、张欣锋、吴朝锋诉被告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领秀投资有限公司登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嵩山路东侧南环一路南侧登国用(2012)第00008号土地(面积:7759.95平方米,土地丘号:4-4-26-8)予以查封,并由河南博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河南豫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登封市嵩山路东侧南环一路南侧登国用(2012)第00008号土地(面积:7759.95平方米,土地丘号:4-4-26-8)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预交,待结案后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康少伟审判员  蒋雪丽审判员  吴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书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