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无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宿舍。被执行人靳某某,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现住某某县。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靳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无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靳某某常年在外,找不到其具体住所,查询不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审查该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应依法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134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