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彦泽与甘肃邮政银行甘肃分行庆阳市中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街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773号原告刘彦泽,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5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中街支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泽与被告甘肃邮政银行甘肃分行庆阳市中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泽于2015年6月1日以该案现公安机关正在侦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彦泽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彦泽负担25元,退付原告刘彦泽25元。审 判 长 苟培平审 判 员 文晓慧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