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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李艳艳离婚纠纷一案执结报告(2015)晋执字第00353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李艳艳诉张旦离婚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5年5月11日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四组执行本案。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张旦,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晋州市小尚村人。被执行人李艳艳,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晋州市胡士庄寨村人。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2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债务20000元。四、本案执结的标的、结案理由。本案于2015年6月1日经我院执行人员执行,被执行人李艳艳自动给付给张旦20000元,应按结案处理。综上所述,鉴于在执行后立即给付给张旦20000元;李艳艳在张旦家中的财产少凉席一张、凉席枕头三个、水晶棉三件套一套、绣花三件套一套、绣花包袱四条,经协商,双方同意张旦给付李艳艳500元作为赔付缺少的物品,当场兑现。故应予结案。审判长 尹 双 凯审判员 赵 永 定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占 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