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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法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学民与被执行人毛成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民,毛成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慈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民,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毛成元,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学民与被执行人毛成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慈民一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冻结被执行人毛成元的工资收入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毛成元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慈民一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卓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修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