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袁骁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袁骁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滨海大道南侧商贸街4号楼2-13D室。法定代表人:史才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铃,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袁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骁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被告同意原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斌人民陪审员 金冠旦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