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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传霞与孙侠、卢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霞,孙侠,卢新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787号原告:周传霞,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康武龙,工人,系原告之子。被告:孙侠,女,汉族,无业。被告:卢新良,男,汉族,潘一东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传霞诉被告孙侠、卢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传霞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传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苏志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函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