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海丰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上海丰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丰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绍勇。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8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昌舟9”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军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许 可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78号舟山海事局:关于上海丰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昌舟9”船在你处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自即日起,对被执行人舟山市正大船舶事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昌舟9”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书壹份联系人:全军昌电话:0574-8788065713216821321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