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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执民字第48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许小萍、叶益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许小萍,叶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鹿执民字第484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代表人:蔡丰。被执行人:许小萍。被执行人:叶益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鹿商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小萍、叶益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许小萍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129号鸿基花苑2幢602室房产。2015年5月5日,黄兰香(女,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安栏小区11幢705室,公民身份号码:××)以22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于被执行人许小萍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129号鸿基花苑2幢602室(所有权证号:温房产权经济技术开发区字第015273号;建筑面积:223.10平方米)归买受人黄兰香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68.42平方米,证号:温国用(2008)第5-46959号,地号:5-1-4-1]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黄兰香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兰香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兰香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