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0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阮久洋、王小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阮久洋,王小双,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076-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负责人:陈涛,行长。被告阮久洋。被告王小双(系阮久洋之妻)。被告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庆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告阮久洋、王小双、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阮久洋、王小双、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告阮久洋、王小双、山东万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田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