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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与王涛、赵滦、王明、茅国兰、茅杭林、何云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王涛,赵滦,王明,茅国兰,茅杭林,何云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南天大厦B幢裙楼一至四层,组织机构代码67757501-7。负责人:单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刚,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北斗村*房村**号,身份证号码3402231975********。被告:赵滦,女,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3281981********。被告:王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北斗村上六甲村*号,身份证号码3402231972********。被告:茅国兰,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2231976********。被告:茅杭林,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金阁村东茅村**号,身份证号码3402231971********。被告:何云美,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身份证号码340223197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诉被告王涛、赵滦、王明、茅国兰、茅杭林、何云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6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王涛、赵滦、王明、茅国兰、茅杭林、何云美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涛、赵滦、王明、茅国兰、茅杭林、何云美银行存款6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新丽人民陪审员  谢小四人民陪审员  彭帮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 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