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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保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徐世金与黄国华、杨存芳、黄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金,黄国华,杨存芳,黄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保字第154-1号申请人徐世金,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焦东平,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国华,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杨存芳,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黄飞,男,199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徐玥,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担保人张存秀,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徐世金与被申请人黄国华、杨存芳、黄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世金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黄国华、杨存芳、黄飞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黄飞有车牌号为川A*****号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张存秀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长安牌微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徐玥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共同作为申请人徐世金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5)邛崃民保字第156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准许在2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黄国华、杨存芳、黄飞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张存秀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长安牌微型轿车一辆和担保人徐玥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飞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张存秀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长安牌微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担保人徐玥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号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向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