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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代兴国与重庆满园鲜商贸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兴国,重庆满园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4900号原告代兴国,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重庆满园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单巷子71号附37号1-2#,组织机构代码78746925-8。法定代表人赵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劲松,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兴国诉被告重庆满园鲜商贸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兴国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兴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兴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代兴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