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光昊与马文兰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昊,张来宝,马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55-2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昊,男,1977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来宝,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马文兰,女,1938年4月3日出生。王光昊申请执行马文兰、张来宝借款合同纠纷、公正债权文书非诉执行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65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光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文兰、张来宝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65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萍审判员 赵广兴审判员 曹正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高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