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0770号原告:张某。被告:赵某。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初六生一男孩取名赵某已,现随男方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双方没有过多的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双方经常争吵,被告经常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一吵架被告就离家出走不回家,从来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义务,2014年3、4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2014年7月16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辛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再无联系,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了早日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只得将被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支持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2、(2014)辛民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初六生一男孩,取名赵某已,现随男方一起生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抚养孩子,不同意负担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应当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原、被告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