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戴凤兴与杨有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凤兴,杨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戴凤兴,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杨有才,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凤兴与被执行人杨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4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有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有才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戴凤兴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3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杨有才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杨有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线索;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将被执行人杨有才纳入失信名单;同时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有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文庆审判员 洪长城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