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麻建国与太原铁路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建国,太原铁路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麻建国,男,汉族,1964年9月27日出生,,住山西省原平市。被告太原铁路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185号。法定代表人杨绍清,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建国与被告太原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麻建国于2015年6月1日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建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麻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麻建国负担。审 判 长 宁 廷人民陪审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王建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韩美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