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行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起诉人尹海连与江苏省浦口监狱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海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行诉初字第13号起诉人尹海连:男,汉族,1962年9月28日生。本院收到起诉人尹海连以江苏省浦口监狱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诉称:被起诉人非法检查起诉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材料并非法没收起诉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材料,系违法行政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返还起诉人被没收的文字材料,承担起诉人维权的精神抚慰金五万元等。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经本院释明后,起诉人坚持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尹海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明审 判 员 魏亦农代理审判员 赵璐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