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亚丽与姜雨伟、承秦快运公司、御芳可专业祛痘河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姜xx,承秦xx公司,xx河北分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5号原告刘xx,住河北省遵化市,电话150XX****XX。被告姜xx,住兴隆县,电话135XX****XX。被告承秦xx公司。地址:承德市被告xx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地址:秦皇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姜xx、承秦xx公司、xx河北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 判 长 苏 航代理审判员 徐 达人民陪审员 李耀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丁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