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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法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心良与王修航、杨年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心良,王修航,杨年坤,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法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刘心良,被执行人王修航。被执行人杨年坤。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3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8日作出南民初(一)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2月4日、10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杨年坤、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王修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年坤、王修航、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贰日内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涉及被执行人杨年坤、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诉讼和执行程序有多个案件,其财产先后被多个法院查封且抵押登记,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财产(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39号)在叠彩区所在的辖区内。为了便于涉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的统一执行,集中解决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4日作出南民初(一)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由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斌执行员 王世金执行员 杨 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竞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