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贝某某与深圳市方式达物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某某,深圳市方式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贝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方式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贝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方式达物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4)164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申请人工资5583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房地产、车辆、工商、证券等管理部门及多家银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公司已搬离注册登记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某某号,下落不明。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4)164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刘国欢执行员 李琼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劲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