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闰英诉李子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84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被告李某乙,男,汉族,1986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与被告李某乙已和好共同生活为由,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庞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长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