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小红与被告李兆义、曾令波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红,李兆义,曾令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52号原告:郭小红,女。被告:李兆义,男。被告:曾令波,女。本院审理的原告郭小红与被告李兆义、曾令波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小红撤回对被告李兆义、曾令波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易声扬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若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