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州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玉辉申请宣告徐贵洪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州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杨玉辉。申请人杨玉辉要求宣告徐贵洪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玉辉于2014年5月22日来院称:其丈夫徐贵洪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徐贵洪已死亡。经查,徐贵洪,男,194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羊马镇泗安村16组,系申请人杨玉辉的丈夫。2008年5月徐贵洪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7日在《检察日报》公告栏发出寻找徐贵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徐贵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贵洪自2008年5月出走,至今7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杨玉辉作为徐贵洪的妻子,现申请宣告徐贵洪军死亡,符��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贵洪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康诗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