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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张某。被告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张某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石含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