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董贵琴与白武江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贵琴,白武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保字第42号申请人董贵琴,女,汉族,1980年9月17日生,住登封市。被申请人白武江,男,汉族,1970年9月2日生,住登封市。申请人董贵琴与被申请人白武江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白武江驾驶的豫A909**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白武江所有的豫A909**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停放在少林汽车大修厂)。同时对申请人董贵琴提供的担保1万元现金予以冻结。保全费1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新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