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刑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泽巍抢劫、绑架、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沧刑执字第971号罪犯李泽巍。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3月28日作出(2008)沧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泽巍犯抢劫罪、绑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十五万一千元。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以(2009)冀刑三终字第140号刑事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对被告人李泽巍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4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1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李泽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九次、记功奖励一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属实,罪犯李泽巍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泽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3月15日至2015年1月14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九次;2014年10月25日获得记功奖励一次;2012年、2013年分别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金建明、张朝英及罪犯证明人郑祥云、张宏图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泽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且触犯多个罪名,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泽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以及并处罚金二十五万一千元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9年6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超审判员王春利代理审判员葛淑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王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