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116号原告:陶某,女,满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晨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