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旭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成,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旭日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盾,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明旭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大田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泉仲字第2148号民事仲裁书由大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春雄代理审判员 冯 勇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