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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深圳市海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信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量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陈欣,陈军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深圳市海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信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量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陈欣,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山东大厦首层。法定代表人李俊启,行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海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商务大厦。法定代表人陈欣。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信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827栋桃源商业大厦6层B6007。法定代表人徐跻。被执行人深圳市海量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华轩大厦第2层206。法定代表人陈欣。被执行人陈欣,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军,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信和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海量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陈欣、陈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立民初字第19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利信和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某大厦某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