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常秀玲、李中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秀玲,李中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常秀玲,男,住所地同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中如,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01135号,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中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中如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中如在中国农业银行南皮县支行账户的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春志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金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