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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14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付军清,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