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014号原告杨某,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付军清,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