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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祖兴艺与安徽瑞丰商品交易博览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祖兴艺,安徽瑞丰商品交易博览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祖兴艺。委托代理人:方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杨,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瑞丰商品交易博览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瑞2号楼。法定代表人:叶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自强,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余浩,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祖兴艺与被上诉人安徽瑞丰商品交易博览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祖兴艺于2015年6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祖兴艺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祖兴艺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上诉人祖兴艺负担。审判长 汪 勇审判员 张 勤审判员 周宏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喜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