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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林信用社与王永、齐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林信用社,王永,齐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林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镇内。负责人赵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明阳,男,48岁,蒙古族,该信用社副主任,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永,男,49岁,汉族,干部,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齐占平,男,45岁,汉族,干部,现住通辽市。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林信用社申请执行王永、齐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林信用社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313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执行员  赵立君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