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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杰与安阳市启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飞天火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杰,安阳市启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飞天火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委托代理人刘艳忠、王岚,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启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天星。委托代理人张娟,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阳市飞天火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张杰因与安阳市启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飞天火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3)龙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闫学海审 判 员  付文华代理审判员  秦现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文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