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得众贪污罪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772号罪犯张得众,男,194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曾任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总工程师。本院于2007年8月22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字第995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得众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宣判后,张得众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刑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张得众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7年12月18日,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诊断,张得众患有高血压Ⅲ期、脑梗塞。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于12月26日出具了《罪犯暂不收监通知书》。2008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张得众的病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张得众的情况符合保外就医条件。2008年5月9日,我院决定将张得众暂予监外执行。后我院又在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对张得众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15年4月30日、同年5月5日,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将《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罪犯(社区服刑人员)病情诊断书》、社区矫正表现材料送交本院,建议对张得众继续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德胜街道司法所所长黄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得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意见:张得众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一般,能够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积极完成社区矫正。因其身患高血压病Ⅲ期,建议对其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意见:该院曾派员全程现场监督张得众的就诊情况,对医院出具的关于张得众的《罪犯(社区服刑人员)病情诊断书》无异议。请法院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决定。经查,罪犯张得众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坚持每月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并去司法所报到;每周一次电话报到。另经查,张得众确患有高血压三期、并有缺血性脑卒中(合并靶器官损害)等疾病未愈,根据其犯罪情况及表现,不予收监亦没有社会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张得众的上述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出具的《罪犯(社区服刑人员)病情诊断书》、德胜街道司法所出具的《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张得众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情况说明》、暂予监外执行期满意见书、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审核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得众在以往的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规定,坚持每月写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并去司法所报到;每周一次电话报到,且确患有高血压Ⅲ期、并有缺血性脑卒中(合并靶器官损害)等疾病未愈,对其不予收监亦没有社会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张得众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