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方兆军与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兆军,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878号原告方兆军。委托代理人丁丹,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黄梅镇莲塘村群力路2号。法定代表人唐万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道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兆军诉被告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兆军撤回对被告江苏千帆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兆军负担。审判员 颜 盛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万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