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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马小明与李普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小明,李普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马小明,男,1953年5月10日生,回族。被执行人李普选,男,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马小明与被执行人李普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普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普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普选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普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