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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魏亚潭诉尹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搏钢工贸有限公司,张兴,宝鸡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恢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搏钢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兴被执行人宝鸡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2014)渭滨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被执行人宝鸡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兴、宝鸡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货款844504.18元及违约金(从2011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11410元、在法院执行中,前期己执行回2007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宝鸡市秦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宝鸡市搏钢工贸有限公司984660元整,支付完毕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渭滨民重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5340元,被执行人己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建民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杜智博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