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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江阴市邦威化工有限公司与苏州港荣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潘建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邦威化工有限公司,苏州港荣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潘建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76号原告江阴市邦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先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港荣纺织品漂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东,总经理。被告潘建东。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邦威化工有限公司以被告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邦威��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6元,减半收取1328元,诉讼保全费1109元,合计2437元,由原告江阴市邦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