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立民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金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蔚,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蔚。委托代理人崔会英,河南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跃永,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利波,上海市傅玄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金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2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金水区,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河南省济源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称其是金水区“锦绣汇城”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原审被告黄金蔚是小区业主,原告依约履行物业服务协议,但被告拖欠物业费,故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物业费及违约金。本案河南汇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地点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