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立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中静与易刚强买卖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立保字第16号申请人孙中静,男,汉族,1975年10月6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北屯镇。被申请人易刚强,男,汉族,1970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阿勒泰市。申请人孙中静因被申请人易刚强有可能转移现有财产,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易刚强在阿勒泰的新HXXX**小型汽车、新HXX**号小型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孙中静向本院提供了自己所有的新HXXX**号北京现代派小汽车、新HXXX**号福迪牌皮卡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实清楚,申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易刚强在阿勒泰的新HXXX**小型汽车、新HXXX**号小型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费13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戴锦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