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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在兴、王希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在兴,王希庆,李庆荣,王延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44号申请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明,理事长。企业代码:16576903-7被执行人王在兴。被执行人王希庆。被执行人李庆荣。被执行人王延成。上列当事人因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10日审结。该案(2012)乐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多次执行未果,且申请人亦不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彦庆执行员  杨元钦执行员  秦建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吴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