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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诉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丽婷、王倩文等55位员工与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诉保字第0032号申请人冯丽婷、王倩文等55位员工。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民管路8号。申请人冯丽婷、王倩文等55位员工于2015年6月1日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500000元资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价值2500000元资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周市��行帐号为53×××38的账户资金2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周市支行帐号为32×××13的账户资金25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帐户资金不足250万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250万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所有的位于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东侧城北路南侧6485.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昆国用2012地XXXX)(查封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益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