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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杨朋与王飞、韩武娜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朋,王飞,韩武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杨朋。被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韩武娜。本院在执行杨朋与王飞、韩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外打工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算标准的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退出执行程序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二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陈 博审 判 员  姚金狮人民审判员  常 征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